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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6, 2024 15:52:13 GMT 9.5
做时,不规则地假设,但忽略了一些正式要求” [16]。 在西班牙学说中,学说和判例都是一致的,因为当两个要求结合在一起时,就获得了公职人员的地位。第一个是主观性质,指的是个人的头衔或法律素质的存在,第二个是客观性质,即有效参与公共服务[17]。 波莱诺·纳瓦雷特(POLAINO NAVARRETE)也像之前所做的那样分析了所谓的“事实上的公职人员”的形象,认为这是由具有合法权力的人给当选或任命的官员起的名字所以,但有一个值得任命的人。合法” [18]。 另一方面,公职人员的概念意味着那些根据自己的意愿受国家或其他公共实体支配以提供永久性或有酬活动的人。 这样,在公法中我们就找到了公共职能和公共服务的概念。公共职能被 垃圾邮件数据 理解为国家机构或其他公共实体的活动,它们可以作为立法、行政或司法领域的当局履行其职能。第二个可以由国家机构或其他公共实体以及个人来执行。 因此,奥克塔维奥·德·托莱多认为“(……)行使职位不仅仅意味着参与公共职能的行使:它意味着行使所述职能。[19] ”Valeije认为,从刑事角度来看,公职人员“是指纳入国家官僚组织的任何人。[二十] ” 可以考虑拉涅利在意大利学说中所表达的内容,因为他认为公职人员是“国家或其他公共实体的雇员,或者是执行其职责的个人,甚至是私人实体的雇员”。 为满足国家或其他公共实体的需要而开展的活动,或者作为直接目的,例如立法和司法活动,或者作为中间目的,例如行政活动。因此,就刑法而言,公职人员不仅是在立法领域履行职能的主体(例如参议员、众议员等)或管辖范围的主体(例如:治安法官、秘书、司法官员、专家证人等),也包括在行政领域履行职能的主体,无论他们是国家机关还是其他公共实体,无论他们是私人,只要其目的是规定满足国家或其他公共实体(例如省长、市长、士兵、公共部队特工等)的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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